計畫序號:0205
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
計畫相關序號:0051、0052、0065、0174、0238、0264

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
二、公告日期:88.06.23
文 號:88南市工都字第107101號
實施日期:8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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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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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名稱 |
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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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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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
台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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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訖日期 |
檢討前公告: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並刊登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中華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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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四月十四日止。 並刊登七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中華日報。 自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並刊登八十年十月十七日中華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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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會: 一、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中區區公所大禮堂。 二、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東區區公所大禮堂。 三、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西區區公所大禮堂。 四、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南區區公所大禮堂。 五、日期: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北區區公所大禮堂。 六、日期: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南市安平區區公所大禮堂。 七、日期: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分。 地點:台南市安南區區公所大禮堂。 八、日期: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分。 地點:台南市安南區區公所大禮堂。 九、日期: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分。 地點:台南市安平區區公所大禮堂。 十、日期:民國八十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分。 地點:台南市南區區公所大禮堂。 十一、日期: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分。 地點:台南市東區區公所大禮堂。 十二、日期: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分。 地點:台南市西區區公所大禮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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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及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
詳台南市、臺灣省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之歷次會議記錄中之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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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
市 級 |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一八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一九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二○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日 第一二一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二二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二三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七十九年八月二日 第一二八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三二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三三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三五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三六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三七次會審議通過。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三八次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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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級 |
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第四六三次會審議通過。 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四六六次會審議通過。 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四七二次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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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第三八八次會審議通過。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三九○次會審議通過。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三九三次會審議通過。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六日 第三九七次會審議通過。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九九次會審議通過。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四二三次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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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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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規劃範圍係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所發佈實施之範圍為範圍,即以台南市之行政界線為準,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九○次及四二三次會議記錄有關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檢討商業區發展現況、計畫實施狀況及民眾陳情內容,以強化台南市之都市商業機能,朝向多核心都市發展。
(一)檢討原則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
1.計畫人口三萬人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四五公頃為準。
2.計畫人口三萬人至十萬人者,超出三萬人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五○公頃為準。
3.計畫人口十萬人至二十萬人者,超出十萬人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五五公頃為準。
4.計畫人口二十萬人至五十萬人者,超出二十萬人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六○公頃為準。
5.計畫人口五十萬人至一百五十萬人者,超出五十萬人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六五公頃為準。
台南市之計畫人口為1,126,000人,依上述之標準計算後,所需之商業區面積為六九○•四○公頃,「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先行變更為商業區之土地面積七•一四公頃,台南市現有商業區面積總計二九五•一二公頃,故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可增設之商業區面積為三九五•二八公頃。
(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
85.06.15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說明書中記載,本市原有都市計畫商業區面積為二九五•一二公頃,本次檢討共計增加商業區三○•一八公頃,尚未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上限。
本次通盤檢討依據86.12.09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二三次會議記錄決議,研擬變更內容,變更內容說明如下:
1.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至於目前尚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其未來細部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分別不超過60%及180%為原則。
2.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3.為塑造永續性都市環境,並降低對四週土地使用之不良影響,各該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4.本案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5.台南市商業區變更原則:
(1)區位條件:
a.街廓完整。
b.鄰接道路服務水準未達E級以上。
c.鄰接現有商業區。
d.配合政府重大建設計畫。
e.配合解決公共安全建築與使用問題。
f.現況為空地。
(2)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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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發 方 式 |
申請規模 |
適用回 饋方式 |
審 核 程 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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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用途變更 (必須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等法令規定) |
建築物之同層及以下諸樓層均供商業使用 |
Ÿ繳納代金 |
應向消防、建管、衛生、工商、稅捐等相關單位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准予變更,惟仍應符合後述之回饋條件。 (完成回饋手續發照前需先會都計課,並立冊登記) |
如供特種零售業(煤氣、瓦斯、煤油等燃料、礦油業、爆燭煙火)、娛樂健身服務業(歌廳、夜總會、俱樂部、撞球場、兒童樂園、視聽歌唱業、電動玩具店)、餐飲業(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特定服務業使用者,則應經同幢建築物全部住戶同意始得變更建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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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新建、增建、改建 (必須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等法令規定) |
基地規模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不包括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
Ÿ繳納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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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規模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Ÿ捐獻土地或繳納等值之回饋金 |
捐獻土地者需先送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向建管課依規定提出申請。 基地規模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需另提交通影響說明書,送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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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基地開發 |
基地規模達二公頃以上或一個完整街廓者 |
Ÿ捐獻土地 |
開發計畫應含主要及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程序併提審議。需提交通影響說明書,送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 |
為獎勵街廓整體開發,得依基準容積再酌予增加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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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型開發 |
依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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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饋計算方式:
a.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需規劃12%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繳交代金方式回饋,其計算方式如後)。
建築物用途變更或基地變更規模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新建、增建、改建之申請案,一律以繳納代金方式回饋,基地規模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變更案得依個案申請以捐獻土地或繳納代金回饋。
‚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公告現值×變更基地面積× 申請變更樓地板面積/允建樓地板面積 × 12% × 1.4 × 1.1
註:1.上式申請變更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以申請用途變更各樓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為準,但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法定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及機械房、變電室等用途之面積。
2.申請變更基地屬新建之申請案者,上式 申請變更樓地板面積/允建樓地板面積 之值以1計算。
3.允建樓地板面積以申請基地變更為商業區後之容積率所計算之總樓地板面積為準。
4.申請用途變更之建築基地,於通過申請變更後增建、改建、重建為商業使用,應依上式之規定繳交增加申請變更樓地板面積之回饋代金。
b.回饋之土地,應配合市府之決定,訂定其使用分區,於完成無條件登記予台南市政府所有後,始得申請發照建築。
c.回饋以繳納等值之回饋金者,其回饋金之計算應以移轉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回饋金之繳納,屬建物變更使用者,應於領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市庫,屬新建、改建或拆除重建者,應於領取建築執照前繳交市庫,回饋金由市政府統籌運用。
d.未依前項b、c之規定完成回饋前,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應加註回饋內容。
(4)獎勵條件:
a.為獎勵街廓整體開發,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視實際需要及發展情形,依基準容積再酌予增加樓地板面積。
b.商業區變更除應依各基地條件與開發方式完成符合上述回饋條件外,為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停車使用,得適用「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規定。
c.為獎勵增設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得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d.依前例b、c點獎勵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以不超過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6.本市得另行辦理全市性之通盤檢討,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有關二年規定之限制。
商業區變更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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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位 置 |
變 更 內 容 |
面積 (公頃) |
變 更 理 由 |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
內政部 都委會 紀錄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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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 |
變更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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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商30」 土城社區內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1.80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1.80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安南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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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商33」 安慶國小西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0.65 |
配合該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0.6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安南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18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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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商28」 安中路南側 和順國宅東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1.82 |
配合該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1.82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為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其未來細部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分別以不超過60%及180%為原則。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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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36」 海佃路東側 鹽水溪北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1.50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1.50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安南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為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其未來細部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分別以不超過60%及180%為原則。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惟回饋土地應不包括基地內劃設之細部計畫十五公尺道路用地;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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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商37」 海佃路西側 鹽水溪排水路南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1.29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1.29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安南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為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其未來細部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分別以不超過60%及180%為原則。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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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商32」 「機39」東側 三等二十三號道路北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2.04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2.04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安南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惟回饋土地應不包括基地內劃設之細部計畫十公尺道路用地;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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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商48、49」 鄭子寮南側 三等三十二號道路兩側 |
低密度住宅區 低密度住宅區 |
「商48」商業區 「商49」商業區 |
1.92 2.26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4.18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安南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18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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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商19」 小北路西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1.91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1.9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併入為「商19」,屬本市北區次要商業中心。 變更後「商19」總面積為6.91公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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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商31」 小北路西側 三等二十三號道路南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1.28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1.28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地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惟回饋土地應不得改為繳納代金,至於回饋方式、條件、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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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商22」 富強路尾(縣市界) |
中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2.19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2.19公頃中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東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為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其未來細部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分別以不超過60%及180%為原則。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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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商23」 虎尾寮重劃區內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2.45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2.4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東區次要商業中心。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1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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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中國城西側及 運河兩側地區 |
中密度住宅區 |
「商1」商業區 |
1.69 |
中國城西側運河水域目前僅供排水使用,兩側地區髒亂不堪,將比照南段排水幹線予以變更為停車場,並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將以整體規劃方式辦理開發,並於兩岸作適度之美化。 |
1.4-65-15M道路以西「污17」與「污9」間之河川區變更20M寬度為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2)面臨水域部分,應留設五公 尺綠帶以資綠化。 2.金城國中以東與河川區間之中密度住宅區及部分河川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作整體 開發。 (2)公共設施提供比例為公有土 地提供50%,私有土地提供15%。 (3)公共設施項目為綠地、道路 用地及停車場用地。 3.金城國中以北與運河水域間之河川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 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作整體 開發。 (2)公共設施提供比例為公有土 地提供50%,私有土地提供15%。 (3)公共設施項目為綠地、道路 用地及停車場用地。 4.運河河川區北側臨商業區與中密度住宅區間,變更部分河川區併鄰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及中密度住宅區,均因變更部分面積小且畸零,故不易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5.附帶建議: 於水域兩側應加強綠化。 |
十九 |
|
河川區 |
中密度住宅區 |
0.02 |
|||||
|
「商1」商業區 |
0.54 |
||||||
|
「停6」停車場 |
0.30 |
||||||
|
「停」停車場 |
0.41 |
||||||
|
新南國小北側 4-64-15M道路 |
中密度住宅區 |
道路用地 |
0.54 |
||||
|
「文中29」 學校用地 |
道路用地 |
0.03 |
|||||
|
「商1」商業區 |
道路用地 |
0.15 |
|||||
|
中正路西端運河東側 4-65-15M道路 |
「商1」商業區 |
道路用地 |
0.56 |
||||
|
河川區 |
道路用地 |
0.22 |
|||||
|
十三 |
「商25」 鹽埕東側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業區 |
2.00 |
配合該地區細部計畫及地區發展需要,將面積2.00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屬本市南區次要商業區。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2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一 |
|
十四 |
4-9-18M道路 (新南路),自金華路至運河間。 |
高密度住宅區 |
「商1」商業區 |
0.09 |
本案地區原已編定為三十公尺帶狀商業區,惟街廓深度為三十六公尺,致建築基地皆屬部分住宅區及部分商業區,土地無法充分使用,在建築及建物使用上皆甚不便。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為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其未來細部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分別以不超過60%及180%為原則。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二 |
|
十五 |
民德國中東北側(小北段344、349、350、351、352、343、382、383等地號土地)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59」商業區 |
0.29 |
1.本案係配合政府輔導八種行業而辦理變更。 2.變更位址目前已建妥保齡球館及供商場使用,且臨接三十公尺道路。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三 |
|
十六 |
「商55」 文賢路與 三等二十三號道路西南角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55」商業區 |
1.83 |
變更位址為安南區海尾寮、海佃路一帶進入市中心區的必經之路,且與成功路、臨安路已共同發展為繁榮之商業區帶。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六 |
|
十七 |
文賢路東側、 文元路768地號土地附近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54」商業區 |
0.62 |
1.本案係配合政府輔導八種行業而辦理變更。 2.變更位置目前已建妥保齡球館,且臨接十八公尺道路。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175%)。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八 |
|
十八 |
安順段 1184-1、 1185-27、 1185-28、 1185-12 等四筆住宅區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53」商業區 |
0.51 |
該地臨接怡安路路面,交通頻繁,又近台南市果菜市場,往後繁榮可期,為符往後高度使用之需。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4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九 |
|
十九 |
新南段 283、286、287 地號土地 |
低密度住宅區 |
「商58」商業區 |
0.28 |
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將新南段283、286、287地號土地,面積0.28公頃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 |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仍應維持原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3.回饋土地至少需百分之十,至於回饋方式、條件、繳納代金計算方式、審核程序、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案詳予規定。 4.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與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5.應於本案公告發佈實施五年內,依商業區變更原則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仍依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如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
三十 |
通盤檢討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
項 目 |
通盤檢討前 都市計畫面積 (公頃) |
通盤檢討 增減面積 (公頃) |
通盤檢討後 |
||||
|
面積(公頃) |
百分比1(﹪) |
百分比2(﹪) |
|||||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
住 宅 區 |
高密度住宅區 |
181.20 |
-0.09 |
181.11 |
1.03 |
1.79 |
|
中密度住宅區 |
1639.83 |
-4.66 |
1635.17 |
9.31 |
16.18 |
||
|
低密度住宅區 |
2344.43 |
-24.19 |
2320.24 |
13.21 |
22.97 |
||
|
小 計 |
4165.46 |
-28.94 |
4136.52 |
23.55 |
40.94 |
||
|
商 業 區 |
中心商業區 |
215.33 |
1.61 |
216.94 |
1.24 |
2.15 |
|
|
次要商業區 |
89.90 |
26.64 |
116.54 |
0.66 |
1.15 |
||
|
小 計 |
305.23 |
28.25 |
333.48 |
1.90 |
3.30 |
||
|
工業區 |
1196.22 |
0.00 |
1196.22 |
6.81 |
11.84 |
||
|
文教區 |
11.32 |
0.00 |
11.32 |
0.06 |
0.11 |
||
|
行政區 |
0.22 |
0.00 |
0.22 |
0.00 |
0.00 |
||
|
遊樂區 |
661.13 |
0.00 |
661.13 |
3.76 |
6.54 |
||
|
保存區 |
41.48 |
0.00 |
41.48 |
0.24 |
0.41 |
||
|
保護區 |
267.39 |
0.00 |
267.39 |
1.52 |
- |
||
|
野生動物保護區 |
515.10 |
0.00 |
515.10 |
2.93 |
- |
||
|
農業區 |
5626.12 |
0.00 |
5626.12 |
32.03 |
- |
||
|
加油站專用區 |
0.53 |
0.00 |
0.53 |
0.00 |
0.01 |
||
|
資源回收專用區 |
0.48 |
0.00 |
0.48 |
0.00 |
0.00 |
||
|
車站專用區 |
1.00 |
0.00 |
1.00 |
0.01 |
0.01 |
||
|
河川區 |
1039.03 |
-1.49 |
1037.54 |
5.91 |
- |
||
|
小 計 |
13830.71 |
-2.18 |
13828.53 |
78.73 |
63.18 |
||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公園用地 |
333.71 |
0.00 |
333.71 |
1.90 |
3.30 |
|
|
兒童遊樂場用地 |
12.18 |
0.00 |
12.18 |
0.07 |
0.12 |
||
|
綠地 |
231.84 |
0.00 |
231.84 |
1.32 |
2.29 |
||
|
廣場用地 |
3.37 |
0.00 |
3.37 |
0.02 |
0.03 |
||
|
體育場用地 |
39.99 |
0.00 |
39.99 |
0.23 |
0.40 |
||
|
學 校 用 地 |
大專 |
212.89 |
0.00 |
212.89 |
1.21 |
2.11 |
|
|
高中(職) |
80.18 |
0.00 |
80.18 |
0.46 |
0.79 |
||
|
國中 |
168.20 |
-0.03 |
168.17 |
0.96 |
1.66 |
||
|
國小 |
174.31 |
0.00 |
174.31 |
0.99 |
1.73 |
||
|
私立學校用地 |
28.61 |
0.00 |
28.61 |
0.16 |
0.28 |
||
|
小 計 |
664.19 |
-0.03 |
664.16 |
3.78 |
6.57 |
||
|
機關用地 |
163.05 |
0.00 |
163.05 |
0.93 |
1.61 |
||
|
社教用地 |
5.44 |
0.00 |
5.44 |
0.03 |
0.05 |
||
|
郵政用地 |
1.76 |
0.00 |
1.76 |
0.01 |
0.02 |
||
|
電信用地 |
6.86 |
0.00 |
6.86 |
0.04 |
0.07 |
||
|
加油站用地 |
6.36 |
0.00 |
6.36 |
0.04 |
0.06 |
||
|
變電所用地 |
12.48 |
0.00 |
12.48 |
0.07 |
0.12 |
||
|
電路鐵塔用地 |
0.14 |
0.00 |
0.14 |
0.00 |
0.00 |
||
|
自來水加壓站用地 |
0.07 |
0.00 |
0.07 |
0.00 |
0.00 |
||
|
自來水事業用地 |
0.24 |
0.00 |
0.24 |
0.00 |
0.00 |
||
|
批發市場用地 |
22.14 |
0.00 |
22.14 |
0.13 |
0.22 |
||
|
零售市場用地 |
5.81 |
0.00 |
5.81 |
0.03 |
0.06 |
||
|
停車場用地 |
9.49 |
0.71 |
10.20 |
0.06 |
0.10 |
||
|
公墓用地 |
122.34 |
0.00 |
122.34 |
0.70 |
1.21 |
||
|
殯儀館用地 |
4.59 |
0.00 |
4.59 |
0.03 |
0.05 |
||
|
火葬場用地 |
0.72 |
0.00 |
0.72 |
0.00 |
0.01 |
||
|
港埠用地 |
282.70 |
0.00 |
282.70 |
1.61 |
2.80 |
||
|
機場用地 |
403.40 |
0.00 |
403.40 |
2.30 |
3.99 |
||
|
污水處理場用地 |
54.01 |
0.00 |
54.01 |
0.31 |
0.53 |
||
|
下水道用地 |
53.93 |
0.00 |
53.93 |
0.31 |
0.53 |
||
|
垃圾處理場用地 |
43.71 |
0.00 |
43.71 |
0.25 |
0.43 |
||
|
鹽田用地 |
15.32 |
0.00 |
15.32 |
0.09 |
- |
||
|
公園道用地 |
57.05 |
0.00 |
57.05 |
0.32 |
0.56 |
||
|
道路用地 |
1151.53 |
1.50 |
1153.03 |
6.56 |
11.41 |
||
|
鐵路用地 |
25.43 |
0.00 |
25.43 |
0.14 |
0.25 |
||
|
小 計 |
3733.85 |
2.18 |
3736.03 |
21.27 |
36.82 |
||
|
計 畫 總 面 積 |
17564.56 |
- |
17564.56 |
100.00 |
- |
||
|
都市發展用地面積 |
10045.91 |
- |
10103.09 |
- |
100.00 |
||
註:1.以上各項數據僅供統計參考用。
2.都市發展用地=全市土地面積-農業區面積-保護區面積-野生動物保護區面積-鹽田面積-河川區面積。
3.凡本案配合他案變更內容或本案未檢討變更而另案辦理變更者,應以各該案檢討成果為準。
4.百分比1係指佔計畫區總面積之比率,百分比2係指佔都市發展用地之比率。